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 B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 C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 D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成員間高度互信與共同創業精神的合作關係中,如果某人缺乏現金,但擁有頂尖的專業技能或極高的商業聲望,法律是否會為了鼓勵創業,而允許這類「無形資產」轉化為合法的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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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這是一道鑑別度良好的經典題,難度適中,主要考驗對合夥財產性質與出資義務的觀念清晰度。
合夥出資型態與財產歸屬
你選出的選項 (A) 完全正確。民法賦予合夥極大的彈性,若契約未特別限制,出資確實可以勞務或信用代之。而選項 (B) 則錯在合夥重視團體性,合夥財產依法應屬於全體合夥人的「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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