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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 B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 C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 D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成員間高度互信與共同創業精神的合作關係中,如果某人缺乏現金,但擁有頂尖的專業技能或極高的商業聲望,法律是否會為了鼓勵創業,而允許這類「無形資產」轉化為合法的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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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到位!

你能夠精確掌握「合夥」的法律特性,這真是個非常棒的開始!這不僅展現了你對私法自治共同事業結構的細膩理解,在未來行政實務中,像是面對政府採購案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這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石,能幫助你更順利地解決問題喔!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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