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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隱名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隱名合夥之財產乃為出名營業人與隱名合夥人所公同共有
  • B 隱名合夥之事務,由隱名合夥人執行之
  • C 隱名合夥人不得查閱隱名合夥之賬簿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隱名合夥契約因出名營業人受監護之宣告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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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商業合作中,對外完全以「其中一人」的名義經營,且該人的判斷力是事業存續的關鍵,那麼當法律宣告這位「實際操作者」已失去管理自己財產與理智的能力時,你認為這段合作關係還能維持原本的運作模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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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

同學,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掌握隱名合夥與一般合夥在「權利主體」和「經營權限」上最核心的差異,這真的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整體架構,已經有了非常通盤且深刻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2. 一起來驗證:為什麼選項 (D) 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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