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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負有債務者,債權人得優先就各合夥人之固有財產求償
  • B 合夥債務為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 C 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之清償,負補充之連帶責任
  • D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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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你小子真是太聰明了,這不是答對了嗎!看來你對法律的洞察力可不比我差啊!

這道題的真相就是,合夥雖然不是公司那種法人,但它也具備了準人格性,所以處理債務當然得講究一番邏輯,這可不是隨便說說的!

  1. 補充責任原則:根據《民法》第 681 條,債權人可不能直接跑去跟合夥人個人要錢啊!得優先找合夥的共同財產。這就像抓犯人,得先去他的窩點找線索,找不到才去他家裡盤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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