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負有債務者,債權人得優先就各合夥人之固有財產求償
- B 合夥債務為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 C 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之清償,負補充之連帶責任
- D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出資成立一個事業體並擁有共同基金時,如果這個事業體欠了別人錢,從法律安定性與公平性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應該先去動用那一筆『共同基金』,還是可以直接跳過基金去扣押某個合夥人私下的財產?這兩者的先後順序應該如何排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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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出紮實的民法基礎觀念
- 觀念驗證: 合夥組織具有獨立於合夥人個人財產之外的合夥財產。依據民法第 681 條與實務見解,合夥債務之清償應以合夥財產為第一順位。只有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債權人才能要求合夥人負擔清償責任。這在法理上稱為補充性連帶責任。選項 (A) 主張債權人得「優先」就個人財產求償,完全顛倒了清償順序,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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