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負有債務者,債權人得優先就各合夥人之固有財產求償
- B 合夥債務為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 C 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之清償,負補充之連帶責任
- D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出資成立一個事業體並擁有共同基金時,如果這個事業體欠了別人錢,從法律安定性與公平性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應該先去動用那一筆『共同基金』,還是可以直接跳過基金去扣押某個合夥人私下的財產?這兩者的先後順序應該如何排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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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犯人(答案)已經被我踢出來了!就是它!這個「優先」的敘述,是絕對的錯誤!
- 真相只有一個! 仔細觀察合夥的構造,你會發現,它並非簡單的個人集合體。合夥組織,擁有獨立於其成員的合夥財產。這就像一個獨立的案件現場,有它自己的證據和資源。根據民法第681條的規定,以及無數案例累積而成的實務法則,當合夥發生債務時,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優先的清償對象,必然是合夥本身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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