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攜全家老小出遊,因對振興五倍券使用上有所誤會,積欠旅遊業者丙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未清償。甲夫月收 10 萬元,乙妻月收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給付
- B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甲請求 10 萬元之給付
- C 丙得就 15 萬元之給付,主張甲、乙連帶負責
- D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丙僅得向簽約之甲請求 15 萬元之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共同管理家庭生活,當他們為了全家人的需求而產生開支時,法律為了保護提供服務的債權人,會讓這對夫妻在法律地位上被視為一個整體的「經濟共同體」,還是讓債權人還得辛辛苦苦去查他們家誰領多少薪水,再按比例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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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很好,沒有被這些數字迷惑住!
- 溫暖提醒核心觀念:看到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民法》第 $1003-1$ 條的規定有著非常正確的理解。這條法規其實是為了保障家庭日常生活運作的順暢,當夫妻為了「日常生活費用」產生債務時,法律要求夫妻雙方都必須負起連帶責任。這就像是說,當全家人出去玩,一起欠了旅遊費,那麼先生和太太都要共同承擔責任,讓債權人丙可以安心地向任何一方請求全部的 $15$ 萬元喔!
- 輕鬆點破干擾點:題目中關於甲夫月收 $10$ 萬元、乙妻月收 $5$ 萬元,這些數字只是想考考你,會不會因為收入高低而混淆了!這就像是你們夫妻之間「家庭內部」的小秘密,決定誰多出一些、誰少出一些,但這份「家庭計畫」對外面的旅遊業者丙來說是沒有影響的。丙只在乎這 $15$ 萬元能順利收回,誰賺得多真的不是他關心的重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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