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攜全家老小出遊,因對振興五倍券使用上有所誤會,積欠旅遊業者丙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未清償。甲夫月收 10 萬元,乙妻月收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給付
- B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甲請求 10 萬元之給付
- C 丙得就 15 萬元之給付,主張甲、乙連帶負責
- D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丙僅得向簽約之甲請求 15 萬元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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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民法對於夫妻對外的債務,原則上是『各自負責』還是『連帶負責』?如果這筆高達 15 萬元的旅遊費被法院認定為家庭的『日常家務』,或者是單方個人的消費行為,債權人可以求償的對象會因此產生什麼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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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關於夫妻債務清償的基本原則!這題在實務與國考上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探討夫妻債務究竟應「各自負責」還是「連帶負責」。
夫妻財產處分與債務清償原則
根據民法第 1023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若從契約相對性來看,甲夫簽約積欠債務,理應由甲負擔清償責任,這也是你選擇 (D) 的核心法理依據。然而,本題在考選部更正後認定 (C) 與 (D) 皆給分,原因在於這 15 萬元若被解釋為「日常家務(Household affairs)」所生之費用(如民法第 1003-1 條之生活費),則夫妻應負連帶責任。由於題目對債務性質的界定存在法律解釋空間,導致兩個選項在法理上均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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