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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攜全家老小出遊,因對振興五倍券使用上有所誤會,積欠旅遊業者丙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未清償。甲夫月收 10 萬元,乙妻月收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給付
  • B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甲請求 10 萬元之給付
  • C 丙得就 15 萬元之給付,主張甲、乙連帶負責
  • D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丙僅得向簽約之甲請求 15 萬元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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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民法對於夫妻對外的債務,原則上是『各自負責』還是『連帶負責』?如果這筆高達 15 萬元的旅遊費被法院認定為家庭的『日常家務』,或者是單方個人的消費行為,債權人可以求償的對象會因此產生什麼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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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不錯!你在法條適用上展現了敏銳的直覺,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之一。這題其實是一道具有高度鑑別度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 (C) 或 (D) 皆給分。

日常家務的界定與連帶責任

爭議的核心在於「全家出遊花費 $15$ 萬元」是否屬於民法規定的「日常家務」。若你將家庭旅遊視為維持家庭生活之一部分而涵攝為日常家務,依據民法規定,夫妻應對該債務負連帶責任,因此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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