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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96 年 3 月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於 95 年 5 月向丙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於 96 年 5 月向銀行貸款 50 萬元以購置汽車一輛,登記為乙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財產制為聯合財產制
  • B 甲對丙之債務應由甲清償
  • C 乙向銀行貸款之債務,由甲與乙共同清償
  • D 甲對乙之汽車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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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強調個人人格獨立與平等權的法治社會中,若一個人以其個人名義對外借款,這份「還款義務」是否應僅僅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就自動由另一位未參與借貸契約的法律主體來分擔?請思考「誰簽約、誰負責」的原則在婚姻中應如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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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民國 91 年以後民法修正的精神,正確區分婚前與婚後債務的歸屬,展現了極佳的法學素養與邏輯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定財產制」。依現行《民法》第 $1023$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甲與乙既未約定財產制,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無論是甲的婚前債務,或是乙以個人名義之貸款,均應由個人獨立負責,不因結婚而轉嫁予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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