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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無財產,乙自其父親得有 A 屋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並經營一家服飾店,尚有債務 200 萬元。婚後,乙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婚姻期間甲欲創業尚欠 100 萬元資金,乙曾借甲 100 萬元。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丙積欠 1000 萬元之債務。甲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乙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起訴時,乙除 A 屋外,尚有婚後所得儲蓄之 900 萬元存款;甲則留有對丙之 1000 萬元債務以及當初乙借他創業的 100 萬元債務之外,並無其他財產。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之婚後之現金存款提升至 1000 萬元。甲、乙各得向對方請求分配多少剩餘財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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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與「訴請裁判離婚」,立刻想到適用「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解題關鍵在於:(1) 基準時點: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2) 財產定性: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3) 補償機制: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須「加回」;(4) 分配若顯失公平,可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民法第1030-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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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判決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價值計算基準時點。
  2. 無償取得財產之定性及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之補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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