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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無財產,乙自其父親得有 A 屋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並經營一家服飾店,尚有債務 200 萬元。婚後,乙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婚姻期間甲欲創業尚欠 100 萬元資金,乙曾借甲 100 萬元。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丙積欠 1000 萬元之債務。甲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乙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起訴時,乙除 A 屋外,尚有婚後所得儲蓄之 900 萬元存款;甲則留有對丙之 1000 萬元債務以及當初乙借他創業的 100 萬元債務之外,並無其他財產。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之婚後之現金存款提升至 1000 萬元。甲、乙各得向對方請求分配多少剩餘財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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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首先須確定計算的「基準時點」(起訴時),排除言詞辯論終結時的財產變動。其次,分別計算甲乙的婚前與婚後財產,重點在於「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補償(民法第1030-2條)」及「夫妻間借貸的債權債務關係」。最後,務必點出甲因外遇且無貢獻,法院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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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判決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基準時點為何?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之補償金及夫妻間之借貸債權應如何列計?分配顯失公平時之處理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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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 釐清計算基準時點、補償機制及公平調整權之行使。

🔗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標準流程

  1. 1 鎖定時點與排除 — 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婚前、繼承、無償取得財產。
  2. 2 債務扣除與補償 — 扣除婚後債務,且婚後償還婚前債務應予計回補償。
  3. 3 差額分配與抗辯 — 計算雙方淨值差額(負數計為0)並主張公平調整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民法第 1030-3 條關於「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追加計算」規定。
🧠 記憶技巧:起訴定時點、無償要剔除、婚後償婚前要補償、顯失公平可調整。
⚠️ 常見陷阱:最常忘記將「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計回婚後財產,或誤將言詞辯論終結時當作價值基準。
剩餘財產分配之保全機制 自由處分金之性質 婚後財產之追加計算(民法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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