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無財產,乙自其父親得有 A 屋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並經營一家服飾店,尚有債務 200 萬元。婚後,乙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婚姻期間甲欲創業尚欠 100 萬元資金,乙曾借甲 100 萬元。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丙積欠 1000 萬元之債務。甲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乙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起訴時,乙除 A 屋外,尚有婚後所得儲蓄之 900 萬元存款;甲則留有對丙之 1000 萬元債務以及當初乙借他創業的 100 萬元債務之外,並無其他財產。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之婚後之現金存款提升至 1000 萬元。甲、乙各得向對方請求分配多少剩餘財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精確計算。考生應首先確立價值計算之基準時點為「起訴時」(破解存款1000萬的陷阱),接著分別盤點雙方財產:注意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為負數時以零計算、夫妻間債權債務之認列,以及「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之補償金加計,最後務必論述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之「顯失公平」調整機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判決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基準時點、無償取得財產之排除、婚後清償婚前債務之補償計算、夫妻間債權之認列,及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之調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