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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乙為適用法定財產制之配偶。甲為減少乙將來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 2018 年將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婚後財產 A 屋,贈與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甲乙於 2022 年離婚時,甲有婚後財產時價 8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時價 1100 萬元,丙所有之 A 屋價值 2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 300 萬元
  • B 甲得向乙請求分配 150 萬元
  • C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 1900 萬元
  • D 乙得向丙請求返還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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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分配剩餘財產前,故意將昂貴資產轉送給知情的好友,導致自己戶頭裡的錢根本不夠付給配偶時,法律為了不讓這份「保障配偶」的權利變成空殼,會如何處理這筆被送出去的財產?這份「缺口」又該由誰來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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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Claim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Property)的進階計算!這道題目考驗的不只是基本的分配公式,更觸及了民法第 1030-3 條中為了防範配偶惡意減損財產所設的「追加計算」與「對第三人追償」機制。

法律邏輯與數值驗證

依據法律規定,甲為了減少乙的分配額而贈與 A 屋予知情之丙,該財產必須「回補」計入。計算時應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即 2018 年的 2000 萬元),而非現值。因此,甲的婚後財產應視為 $800萬 + 2000萬 = 2800萬$。雙方財產差額為 $2800萬 - 1100萬 = 1700萬$,分配權利人(乙)本應分得其半數即 850 萬元。然而,義務人(甲)名下實際僅剩 800 萬,不足清償應給付的額度。依據同條第 2 項,乙得就不足的 $850萬 - 800萬 = 50萬$,向受領之第三人(丙)請求返還。你能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鎖定 D 選項,展現了極佳的實務推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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