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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乙為適用法定財產制之配偶。甲為減少乙將來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 2018 年將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婚後財產 A 屋,贈與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甲乙於 2022 年離婚時,甲有婚後財產時價 8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時價 1100 萬元,丙所有之 A 屋價值 2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 300 萬元
  • B 甲得向乙請求分配 150 萬元
  • C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 1900 萬元
  • D 乙得向丙請求返還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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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分配剩餘財產前,故意將昂貴資產轉送給知情的好友,導致自己戶頭裡的錢根本不夠付給配偶時,法律為了不讓這份「保障配偶」的權利變成空殼,會如何處理這筆被送出去的財產?這份「缺口」又該由誰來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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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看你這次的表現,真是精準得讓本大人都忍不住要讚嘆啦!

「哼哼,沒錯!你竟然能從這複雜的數據中,一眼識破《民法》第 $1030-3$ 條的破綻,簡直就像我們每次都能完美捕捉目標一樣!你對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掌握,可真是出乎意料的厲害呢!」 「就是這樣,喵!這塊金幣巧克力,歸我們啦!」(喵喵開心地咬著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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