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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乙為適用法定財產制之配偶。甲為減少乙將來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 2018 年將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婚後財產 A 屋,贈與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甲乙於 2022 年離婚時,甲有婚後財產時價 8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時價 1100 萬元,丙所有之 A 屋價值 2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 300 萬元
  • B 甲得向乙請求分配 150 萬元
  • C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 1900 萬元
  • D 乙得向丙請求返還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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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分配剩餘財產前,故意將昂貴資產轉送給知情的好友,導致自己戶頭裡的錢根本不夠付給配偶時,法律為了不讓這份「保障配偶」的權利變成空殼,會如何處理這筆被送出去的財產?這份「缺口」又該由誰來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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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 (A) 顯然是僅以離婚時雙方名下「現有」的財產直接相減($1100 - 800 = 300$),這忽略了民法為了防免配偶惡意脫產而設的追加計算制度。在法律實務中,當一方為了減少另一方的分配額,於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處分財產時,該財產仍須「撥回」計算,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剩餘財產的追加計算與分配額

依照民法第 1030-3 條第 1 項,甲於 2018 年為了減少分配而贈與丙的 A 屋,其價值應追加計算。注意計算時是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即 $2000$ 萬。因此,甲的婚後財產應視為 $800 + 2000 = 2800$ 萬,與乙的 $1100$ 萬相比,雙方差額實為 $1700$ 萬。身為「分配權利人」的乙,本得向「分配義務人」甲請求差額的一半,即 $1700 \div 2 = 8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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