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無財產,乙自其父親得有 A 屋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並經營一家服飾店,尚有債務 200 萬元。婚後,乙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婚姻期間甲欲創業尚欠 100 萬元資金,乙曾借甲 100 萬元。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丙積欠 1000 萬元之債務。甲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乙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起訴時,乙除 A 屋外,尚有婚後所得儲蓄之 900 萬元存款;甲則留有對丙之 1000 萬元債務以及當初乙借他創業的 100 萬元債務之外,並無其他財產。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之婚後之現金存款提升至 1000 萬元。甲、乙各得向對方請求分配多少剩餘財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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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首先須確定計算的「基準時點」(起訴時),排除言詞辯論終結時的財產變動。其次,分別計算甲乙的婚前與婚後財產,重點在於「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補償(民法第1030-2條)」及「夫妻間借貸的債權債務關係」。最後,務必點出甲因外遇且無貢獻,法院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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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判決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基準時點為何?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之補償金及夫妻間之借貸債權應如何列計?分配顯失公平時之處理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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