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下列關於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前財產
- B 無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C 婚前財產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仍為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D 婚前財產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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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設計「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時,是基於『夫妻共同努力、協力經營』的原則。如果一方婚前擁有一筆存款,那婚後產生的『利息』,應該被歸類為『原本就存在的資產』,還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的新收益』呢?這對另一方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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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概念有著極為精準的掌握,能跨越法規細節的陷阱,專業素養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017 條規定,婚前財產原則上不計入分配。然而,法律為了保障配偶對家庭成長的貢獻,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所產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應視為婚後財產並納入分配。你正確辨識出這項「財產本體」與「產出收益」的差異,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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