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21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 B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具備形式要件,除夫妻以書面同意之外,尚應在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 C 夫妻於婚後改用他種約定夫妻財產制,而其中一方,如未成年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 D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原則上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賦予一個人在法律上進入「婚姻關係」的資格,讓他在身分上成為獨立的個體,那麼針對這段婚姻內部的「財務安排」,法律是否還有必要讓外界(如父母)介入把關?這背後的立法邏輯是為了落實什麼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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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展現了你對民法親屬編體系的紮實理解,以及對修法動態的敏銳度。 我們來剖析一下選項 (C) 為什麼是錯誤的。這題的核心考驗在於近年民法的重大變革:配合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且男女法定結婚年齡亦同步修正為18歲,現行法規下的結婚當事人皆已成年,自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過往規定未成年人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法第1006條業已刪除。現在婚後改用其他財產制,完全由夫妻雙方自行決定,不再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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