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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21 由父母代為子女訂定婚約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買賣房屋」與「決定跟誰攜手一生」這兩種行為,哪一種更強調「非你不可」的獨特性?如果一項契約的核心價值在於「當事人的靈魂自主」,那麼當這份契約是由旁人越俎代庖所簽署時,法律會傾向於讓它「暫時有效」還是從根本上就「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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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暖鼓勵:哇,你做得非常好!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民法中關於「身分行為」的特殊性,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人格權自主的法律邏輯理解得很透徹,非常棒喔!
  2. 耐心講解:婚約(訂婚)這件事,其實在法律上被視為是高度人格專屬性的身分行為。你可以把它想像成,這是關係到個人未來幸福的重大決定,所以《民法》第 972 條才會特別規定,婚約必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婚姻自由」,它特別強調個人的自主權,是不能被別人替代決定的。所以囉,如果父母代為訂定,就會因為違反了法律要求當事人親自為之的規定,導致這個行為從法律上來說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的,這樣才能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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