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19 歲未婚之甲與乙訂立 A 汽車之買賣契約,惟甲不知乙受監護宣告。甲、乙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效力未定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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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那些「完全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效果」的人,當他們在沒有監護人代理的情況下,獨自與他人簽訂一份法律契約時,為了追求最高程度的保護,法律通常會賦予這段關係什麼樣的最終定性?是讓它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還是果斷地否定其法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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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民法》關於行為能力的核心要件。依《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再輔以第 75 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即便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現行法 18 歲成年),但只要契約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該法律行為自始、絕對、當然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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