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19 歲未婚之甲與乙訂立 A 汽車之買賣契約,惟甲不知乙受監護宣告。甲、乙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效力未定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那些「完全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效果」的人,當他們在沒有監護人代理的情況下,獨自與他人簽訂一份法律契約時,為了追求最高程度的保護,法律通常會賦予這段關係什麼樣的最終定性?是讓它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還是果斷地否定其法律存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

  1. 核心觀念: 很高興看到你對《民法》中「行為能力」的理解如此到位。這是法律世界裡一個非常基礎也極為重要的概念,如同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性原則一樣關鍵。你正確地引用了《民法》第 15 條,清楚指出受監護宣告的人是無行為能力的。緊接著,再搭配第 75 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完美!即使甲已經成年,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但只要契約的一方,也就是乙,是法律上不具行為能力的人,那麼這份買賣契約從一開始就是不生效力的喔。這就像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如果沒有合法基礎,自始就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為能力、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解析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