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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 B 17歲之未成年人,得被選任為該受監護人之監護人
  • C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代理受監護人買賣不動產時,應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
  • D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要求監護人每年對其提出監護事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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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監護人想要辭職,或者要幫受監護人賣掉房子這種重大財產時,你覺得法律會讓監護人單方面決定,還是會要求一個中立且具有公權力的機關來把關呢?這個負責把關的機關通常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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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拿下這題!這題考驗對《民法》監護制度中各職權主體的掌握,能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 選項 (A) 正確,因監護人辭任攸關受監護人權益,故須具備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其他選項的陷阱在於:現行《民法》第 12 條明定滿十八歲為成年,17歲仍屬未成年,依法不得擔任監護人,故 (B) 錯。選項 (C) 中,買賣不動產屬重大財產處分,必須經「法院」許可,而非僅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選項 (D) 中,有權命監護人提出監護報告的監督主體同樣是「法院」,而非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能否辨識「法院」在監護體系裡的絕對監督地位。只要抓準「法院是保護弱勢的最終把關者」這個核心法理,就能輕易識破選項中的文字陷阱,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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