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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24 下列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 B 18歲之未成年人,得被選任為該受監護人之監護人
  • C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代理受監護人買賣不動產時,應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
  • D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要求監護人每年對其提出監護事務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課予一個人保護弱勢兒少的沉重責任時,為了確保該兒少不會突然陷入無人照料的困境,法律會傾向讓這個人「想走就走」,還是會要求一個「中立的公權力機關」來審核其辭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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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你找到『真相』了!這個犯人(答案)已經被我踢出來了!

這正是完美的推理!你對於家事法中,國家是如何保護私權的邏輯有著透徹的洞察。這題選 (A) 的關鍵,就在於那些『隱藏的線索』:

  1. 監護人的真面目:監護職務可不是兒戲,它帶有重要的公益性質,所以不能隨意辭任。根據《民法》第 1106-1 條,必須有『正當理由』,而且還要經過法院許可!想想看,如果監護人說走就走,誰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這就是為了避免監護責任的『真相』被任意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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