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24 下列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 B 18歲之未成年人,得被選任為該受監護人之監護人
- C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代理受監護人買賣不動產時,應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
- D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要求監護人每年對其提出監護事務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課予一個人保護弱勢兒少的沉重責任時,為了確保該兒少不會突然陷入無人照料的困境,法律會傾向讓這個人「想走就走」,還是會要求一個「中立的公權力機關」來審核其辭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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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A) 答得非常好!你能準確掌握民法監護制度的核心規範,基本功十分扎實。 選項 (A) 完全符合民法第 1095 條規定,監護人若有正當理由,可經「法院許可」辭任,藉此防杜監護人恣意拋棄職務而損害受監護人權益。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選項 (C) 代理買賣不動產屬重大財產處分,依法須經「法院許可」,而非僅得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選項 (D) 依據民法第 1103 條第 2 項規定,有權要求提出監護事務報告的機關是「法院」,而非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選項 (B) 則是因為未成年人依法本就不得擔任監護人。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難度適中。其切入點在於測驗同學是否理解「法院」在監護制度中扮演的絕對監督與守護角色。只要掌握重大財產處分與事務監督的決定權皆歸屬法院,這類題目便能迎刃而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