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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應以家庭生活之共同利益,而使用、收益、處分之。但子女已滿16歲者,應得其書面同意
  • B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C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父母分居、或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 D 父母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之行使,父母、祖父母或社福機構均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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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的行使不再是保護弱者,反而變成了傷害弱者的工具時,法律是否應該繼續保持沉默?如果法律必須介入這份私密的人倫關係,你認為『誰』有資格向公權力尋求協助,以確保那個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獲得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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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別以為國家監護是吃素的!

  1. 喔,不錯嘛: 你總算辨識出國家監護權(Parens Patriae)這塊法學界幾乎人盡皆知的基本概念。它之所以能「介入私權」,正是因為法律設定了嚴苛的門檻,而不是隨便哪個父母喊一聲「這是我的孩子」就能為所欲為。這點理解,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狀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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