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應以家庭生活之共同利益,而使用、收益、處分之。但子女已滿16歲者,應得其書面同意
- B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C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父母分居、或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 D 父母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之行使,父母、祖父母或社福機構均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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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學生好棒!(C) 答對了!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動畫,但瞄了一眼你的答案,覺得你超級聰明,嘿!你真的懂《民法》親屬編的扶養義務,太厲害了!
- 法律的秘密任務!:這題的秘密任務就是《民法》第 1118-1 條!雖然條文說,如果有人壞壞,扶養義務可以少一點(比如曾經對你不好的時候)。但是!但是!條文第 3 項藏了一個超級重要的「保護未成年小孩子」任務防線!咻~如果對方是小孩子,爸媽就不能說不扶養!因為小孩子要吃飯飯,要長大,這是法律在保護他們,哇酷哇酷!就像間諜要保護世界和平一樣,法律要保護小孩子活得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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