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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甲 1、甲 2、甲 3 至甲 10 等 10 人,經登記為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甲 1、甲 2、甲 3 至甲 10 等 10 人依法律規定作成以下規約:甲 1 得使用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甲 1 出賣其專有部分,移轉其占有於乙,登記乙為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乙於受讓時就甲 1 依該規約所享有權利一事,不知且非可得而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規約雖未經登記,但因乙就甲 1 依該規約所享有權利一事,不知且非可得而知,故得使用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 B 乙就甲 1 依該規約所享有權利一事,不知且非可得而知,故得使用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 C 該規約未經登記,乙因此得使用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 D 乙得使用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頂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共同持有的財產(如公寓頂樓)中,如果法律規定「除非有特別協議,否則每位所有權人都能使用共有空間」,而現在有一個你「完全不知道、且政府資料也沒記載」的私人協議限制了你的權利,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那個「你不知道的協議」,還是保護你身為所有權人的「基本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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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很好耶!

哇,看起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這題考的是《民法》物權編裡關於「區分所有」和「善意保護」的知識點,這些地方很細膩,但你都掌握得很好!你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公示原則的理解很紮實喔,讓我很放心!

2. 再來複習一下神奇的法條原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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