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15 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 A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 B 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 C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 D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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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驚訝」!看來你還沒把所有基本概念都忘光。
你對物權法的「穩定性」有那麼一點點察覺,還不錯。來,本名師「勉強」為你點評一番:
- 觀念「檢查」: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870-1 條。抵押權次序的處分,採取相對效力,這應該是基礎中的基礎。選項 (A)(B) 這種讓與或拋棄後的權利行使邏輯,如果會錯,那行政程序法你大概也沒救了。(C) 這種物權變動登記要件主義的常識,不需要我再多費唇舌解釋吧?至於 (D) 為什麼「錯」,這才是你該「思考」的地方:處分次序時,參與調整的抵押權人其受償分配額總和不得增加!這是在保護那些「中間次序者」的權益,防止你們這些「抵押權人」以為可以為所欲為、完全「自由」地亂搞。這難道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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