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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15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
  • B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基地
  • C 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 D 定有5年內禁止分割契約之共有人死亡,其應有部分經繼承之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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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共有人之間曾協議『這幾年內絕對不拆分財產』以利管理,但隨後發生了當初簽約時完全無法預料、且會導致某一方權益嚴重受損的極端情況,你認為法律應該堅持『契約必須遵守』,還是應該提供一個『彈性出口』來處理這種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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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物權法中「共有物分割自由」雖是原則,但《民法》第 823 條設有例外。選項 (A)(B) 屬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選項 (D) 依《民法》第 826-1 條,不分割契約具對世效力,繼承人仍受拘束。而選項 (C) 體現了法律的彈性:即使有約定,若發生重大事由,基於誠信原則與物盡其用,法律准許打破契約限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使用目的禁止」與「契約禁止」之差異,並掌握不分割契約中「情事變更」的衡平規定,是法律實務中極為重要的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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