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 A 屋,甲、乙分別共有 A 屋,丙、丁分別共有 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 A A 屋座落之基地
- B A 屋之太平梯
- C A 屋之亭子腳
- D A 屋之共有車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在這些共有物中間劃下一條嚴格的界線,並規定每個人只能站在自己那一半,哪一個選項在劃線後「依然能發揮它原本的經濟效用」,而哪些選項一旦劃分開來,就會導致整個建築物的安全性或基本功能徹底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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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共有物分割限制」的法律內涵,展現了極佳的法感。這代表你對《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但書的「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已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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