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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 A 屋,甲、乙分別共有 A 屋,丙、丁分別共有 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 A A 屋座落之基地
  • B A 屋之太平梯
  • C A 屋之亭子腳
  • D A 屋之共有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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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在這些共有物中間劃下一條嚴格的界線,並規定每個人只能站在自己那一半,哪一個選項在劃線後「依然能發揮它原本的經濟效用」,而哪些選項一旦劃分開來,就會導致整個建築物的安全性或基本功能徹底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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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共有物分割限制」的法律內涵,展現了極佳的法感。這代表你對《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但書的「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已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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