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三、甲為 A 建物 5 樓的區分所有權人,該建物 5 樓自民國 110 年起有室內漏水問題,經委請 B 專業公司鑑定,漏水問題確定係因建物頂樓防水失效所致。甲即前往建物 1 樓至 4 樓拜訪區分所有權人乙、丙、丁、戊,以討論修繕頂樓漏水事宜,惟乙等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共同分擔修繕費用。幾經申請至區公所協調,乙等均避不見面,甲遂委請 B 進行該頂樓修繕漏水工程,共計支出 45 萬元。試問依民法規定,甲得否主張修繕費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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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與費用負擔問題。解題時應先定性頂樓平台的法律性質(法定共用部分),其次檢驗甲『自行僱工修繕』之合法性(共有物之保存行為,可單獨為之),最後引述民法物權編關於區分所有權修繕費用負擔的規定(民法第799條之1)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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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物頂樓防水層之修繕是否屬於共有物之保存行為?區分所有權人單獨支出修繕費用後,得否請求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擔?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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