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間向乙借款,為擔保乙之債權,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於乙(經登記)。惟設定抵押權時,甲在該土地上已有 A 屋(未辦保存登記);於設定抵押權後,甲另在該土地上營造 B 屋;又將該土地之特定部分出租於丙建造 C 屋(B、C 屋均經保存登記)。乙屆期未受清償,乃於聲請法院為拍賣土地之裁定後,聲請執行,得否聲請將上開 A、B、C 屋併付拍賣?(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土地抵押權與地上建物拍賣的問題,首要區分建物建造的「時間點(抵押權設定前或後)」以及「建造人身分(抵押人本人或第三人)」。運用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之要件,並結合第866條(抵押權與用益權之關係)及第876條(法定地上權),分別檢驗A、B、C屋得否併付拍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土地)上,於抵押權設定前或設定後,由抵押人或第三人所建之房屋,得否依民法第877條主張併付拍賣? 【解析】 壹、關於 A 屋:乙不得聲請併付拍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