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為 A 建物 5 樓的區分所有權人,該建物 5 樓自民國 110 年起有室內漏水問題,經委請 B 專業公司鑑定,漏水問題確定係因建物頂樓防水失效所致。甲即前往建物 1 樓至 4 樓拜訪區分所有權人乙、丙、丁、戊,以討論修繕頂樓漏水事宜,惟乙等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共同分擔修繕費用。幾經申請至區公所協調,乙等均避不見面,甲遂委請 B 進行該頂樓修繕漏水工程,共計支出 45 萬元。試問依民法規定,甲得否主張修繕費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與費用分擔。考生應注意題目特別要求『依民法規定』,故不可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作答,必須回歸民法物權編,指出頂樓屬『共有部分』,修繕漏水屬『保存行為(民法第820條)』,進而依物權編(民法第822條)及債編(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推導費用分擔之請求權基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區分所有建築物頂樓漏水之修繕是否屬共有物之「保存行為」?單獨為保存行為之區分所有權人,得否依民法向明示反對修繕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按比例分擔費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