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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張大雄與李靜香結婚,並約定妻冠夫姓而成張李靜香,二人生子名為小明,並約定該子從母姓,小明之姓名應為下列何者?
  • A 李小明
  • B 張李小明
  • C 李張小明
  • D 張小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婚姻而在自己的姓氏前加上配偶的姓氏時,這個「外加的姓氏」是否會改變他與原生家庭的血緣法律關聯?若法律規定子女可以選擇從父母其中一方的「姓」,這個「姓」指的應該是與生俱來的本源,還是婚姻狀態下的組合稱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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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抓得非常穩固!

看到你答對這題,就知道你對身分法中「姓名權」的規範,特別是關於法律身分與家族傳承的區別,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份細心在未來處理任何法律問題時,都會是你的寶貴資產喔!

  1.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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