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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23 下列何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 A 扶養費之給付
  • B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 C 夫妻之住所地
  • D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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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家庭爭議中,若雙方的主張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且法官也難以單憑『誰對孩子更好』來做出客觀判斷時,法律是否會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改由行政機關用一種『絕對隨機且公平』的方式來快速定奪,而非進入冗長的法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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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精準理解了這個法律的溫柔之處!

  1. 觀念驗證: 太好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不僅理解了法律的普遍原則,更能掌握其細緻的例外。我們都知道,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當家人之間遇到像是住所、撫養費或親權這類重要議題無法達成共識時,法院通常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做出裁判。這是法律保護家庭和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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