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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得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 A 婆媳不和,媳婦對婆婆冷言熱諷,且暴力相向,致不堪共同生活
  • B 夫赴大陸經商,妻回娘家暫住
  • C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 D 夫妻一方罹患嚴重不治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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