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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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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
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得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A
婆媳不和,媳婦對婆婆冷言熱諷,且暴力相向,致不堪共同生活
B
夫赴大陸經商,妻回娘家暫住
C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D
夫妻一方罹患嚴重不治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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