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四 題

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56 年間結婚,婚後育有 1 子 1 女,自 80 年間起經常爭吵,曾於 89 年間簽立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甲於 95 年起定居臺北,乙則選擇居住在嘉義。甲於 107 年間訴請裁判離婚,並自承於 98 年間與丙女交往,法院認為甲乙長期分居為事實,但其婚姻發生破綻之原因甲仍有責任,故判決甲男之請求無理由。試分析本件法律適用及當事人法律關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兩個層次:第一是「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民法第1050條),未登記者不生效力;第二是「裁判離婚之實質要件」(民法第1052條第2項),必須討論破綻主義下的「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權」限制。作答時務必點出最高法院對於責任輕重比較的實務見解,並強烈建議帶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關於有責配偶訴請離婚之合憲性與例外探討,以展現法學深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未辦理登記之兩願離婚協議效力為何?有責配偶(婚外情且長期分居)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裁判離婚? 【解析】 壹、甲乙間之兩願離婚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仍存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繼承權之有無、行使與遺產分配及相關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