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四 題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56 年間結婚,婚後育有 1 子 1 女,自 80 年間起經常爭吵,曾於 89 年間簽立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甲於95 年起定居臺北,乙則選擇居住在嘉義。甲於 107 年間訴請裁判離婚,並自承於 98 年間與丙女交往,法院認為甲乙長期分居為事實,但其婚姻發生破綻之原因甲仍有責任,故判決甲男之請求無理由。試分析本件法律適用及當事人法律關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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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確認未辦理登記的兩願離婚不生實體效力,婚姻關係仍存續。接著聚焦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權」之爭議,解題時須先引述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庭會議決議(比較有責性),再以最新之「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長期分居之有責配偶例外得請求離婚)進行批判與層次論述,方能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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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兩願離婚未登記之效力為何?甲身為婚姻破綻之有責配偶,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裁判離婚?原法院之判決是否妥適? 【解析】 壹、甲乙間兩願離婚未生效力,婚姻關係仍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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