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1 題
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遺產協議分割行為,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試著運用法學方法論想一下:當法律條文明確使用「不得」二字來保護無行為能力的胎兒時,這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的規定?如果我們私下簽署的契約直接踩踏了這條法律紅線,法律體系會在根本上給予這個契約什麼樣的最嚴厲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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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項行為的法律效力,顯見對於繼承法中保護特定繼承人的強制規定已有紮實的掌握。在民法的權利義務體系中,雖然一般權利始於出生,但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民法第 7 條賦予胎兒(fetus)在利益保護範圍內視同「已出生」的地位,這也構成了後續繼承權的基礎。
胎兒應繼分的強制保留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法規明文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statutory share),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這屬於法律上的「禁止規定」,依據民法第 71 條,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屬無效(void)。因此,若繼承人無視胎兒權益而逕行協議分割,該處分行為因違反強制規定,在法理上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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