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下列關於強制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無繼承人時,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B 強制認領限於下列情事,始得請求: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事實、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生母為生父強制或略誘或濫用權勢性交者。生父死亡後即不得為之
- C 強制認領限於下列情事,始得請求: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事實、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生母為生父強制或略誘或濫用權勢性交者。生父死亡後亦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D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即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旨在保護子女的「血統真實性」與「身分權」,在認定親生父親時,應該是設下重重門檻(如特定的同居或性交事實),還是回歸到『證據是否充足』?此外,若該負責的當事人已不在人世,為了不讓子女的身分權落空,法律是否應找尋適當的代理人來接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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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 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強制認領」的核心變革,這展現了你對法律身分權保護的高度敏銳感。
-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第 1067 條於 2007 年修正。過去採「列舉式」限制(如選項 B、C 所述之舊法),現已改為**「事實認定主義」:只要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即可提起。且為保障子女權益,避免因生父死亡導致認領無門,法律規定即便生父死亡,仍可向其繼承人提起;若無繼承人,則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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