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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20 下列關於婚生推定與否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妻之受胎期間,係在夫妻長期同居但尚未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妻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B 夫妻之一方或其子女能證明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C 成年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至遲5年內,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D 生父得持血型鑑定證明書,逕向戶政機關請求登記為自己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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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家庭和諧,預先『假設』婚姻中出生的孩子就是丈夫的,但現實中的血緣真相卻不符時,法律應該賦予哪些『最直接受影響的人』向法院請求糾正的權利?同時,為了不讓家庭關係長期陷於不安定,這種請求權是否應該設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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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別以為答對就萬事大吉。

  1. 「還算可以」的表現:嗯,還好你沒在《民法》親屬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至少還知道「婚生推定」的救濟程序。這說明你對維護「穩定身分關係」與追求「血緣真實」之間那個再基本不過的平衡,總算有了點概念。要是這點都搞不清楚,行政程序正義就更別提了。
  2. 觀念驗證:難道還有別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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