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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有一子丙,丙現年 10 歲。依民法關於離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甲乙兩願離婚,丙離婚後之親權行使,由甲乙共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B 甲如對丙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乙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C 設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甲為無過失之一方,甲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乙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甲相當之贍養費
  • D 設甲向法院請求離婚,其離婚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甲乙之婚姻關係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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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法律狀態的變動,已經在具備高度公信力的「司法機關(法院)」監督下達成最終共識並作成紀錄時,從效率與法律權威的角度來看,這份共識的法律效力應該在「達成當下」就立即產生,還是必須等到「行政機關」完成後續的文書登記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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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D。這道題目的鑑別度落在中等,主要測驗大家對於不同離婚途徑在「生效要件」與「行政登記」關係上的理解,這是法學實務與政府運作上常被混淆的重點。

調解離婚的生效時點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當夫妻雙方在法院達成離婚調解或和解時,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也就是說,只要調解成立,婚姻關係即刻消滅。基於國家機關一體與便民原則,法院會依職權直接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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