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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有一子丙,丙現年 10 歲。依民法關於離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甲乙兩願離婚,丙離婚後之親權行使,由甲乙共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B 甲如對丙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乙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C 設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甲為無過失之一方,甲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乙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甲相當之贍養費
  • D 設甲向法院請求離婚,其離婚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甲乙之婚姻關係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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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法官」代表國家司法權在場,並正式作成一份具備與判決同等效力的調解筆錄時,這份筆錄的『效力強度』,是否還需要後續行政機關(如戶政事務所)的登記行為來『加持』,婚姻關係才算終止呢?哪一個時間點對法律秩序的穩定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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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判斷!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兩願離婚法院調解/移付和解離婚的效力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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