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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 A 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該離婚始生效力
  • B 甲毆傷乙,乙提出傷害告訴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以乙撤回告訴為條件,作為離婚之條件
  • C 甲與丙有婚外情,約定甲給付丙 1,000 萬元,以繼續維持該婚外情關係
  • 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 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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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道德倫理與家庭制度,那麼對於一個『不被法律認可的錯誤關係』,法律會傾向支持『繼續維持該關係』的約定,還是支持『為了結束該關係而做的補償協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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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72 條關於公序良俗的判斷,以及身分行為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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