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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將來不確定之事實為法律行為附款
  • B 是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 C 條件成就時,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
  • D 條件成就前,尚未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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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約定「考上國考就送你一輛車」時,如果你在一年後才考上,法律上應該讓你在「約定當天」還是「考上當天」取得所有權,才比較符合社會一般常理與法安定性?若無特別說明,效果通常是向未來發生還是向過去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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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這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時點」的掌握非常精確。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原則與例外。依據《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這意味著在法律原則上,效力是從「條件成就那一刻」開始向後發生,並不具備溯及力

停止條件的效力與特約例外

關於效力溯及與否的關鍵,藏在該條的第 3 項。法律賦予當事人「契約自由」的空間,規定若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移前(溯及)或延後者,才從其特約。因此,選項 (C) 提到的「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時生效」完全顛倒了法律邏輯。至於選項 (B) 提到的「生效要件」,是指該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必須等到條件成就這項「特別生效要件」達成後才會發生,你在這部分的判斷也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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