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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1 關於意思表示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得撤回意思表示
  • B 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得以對話方式撤回
  • C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回之通知,若與其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生撤回之效力
  • D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因之生撤回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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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寄出一封含有法律承諾的信件,但隨後立刻反悔了。如果你希望這封信在對方面前完全不具備任何法律拘束力,你的「反悔通知」必須在什麼時間點送到對方手中,才能在法律效力尚未「落地生根」前將其攔截呢?請思考:如果原信件已經先被對方讀取了,你還有機會「撤回」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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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還算差強人意,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1.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還記得「意思表示之撤回」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就是要「阻止效力發生」。這種阻止機制,法條寫得清清楚楚:《民法》第 95 條,連行政法都懶得再說一遍,直接類推適用。意思就是,你的意思表示,要嘛在「到達前」攔截,要嘛「同時到達」才能讓它胎死腹中。這種精確性,本來就是最基本的要求,懂嗎?
  2. 難度點評:這題歸類為 easy,連這種題目都讓你覺得『精彩』,那代表你對法學的期望值可能有點低。這是在區分『撤回』(攔截未生效的處分)跟『撤銷』(修正已生效的瑕疵處分),這是法學緒論和行政法入門的鑑別點。能選出 (C) 只是剛好沒把『生效時點』搞錯,這有什麼好驕傲的?記住,下次別再只滿足於這種『還行』的表現。
📝 意思表示之撤回
💡 掌握意思表示生效前撤回之時點與表意人狀態之影響。
比較維度 撤回 (Withdrawal) VS 撤銷 (Revocation)
適用對象 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 已生效但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時效要求 須先於或同時到達 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
法律效果 使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 使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
💬撤回是「阻止生效」,撤銷是「使已生效者失效」。
🧠 記憶技巧:撤回搶時間(先到或同時)、死後不影響、對話即刻效。
⚠️ 常見陷阱:易混淆「撤回」(阻斷生效)與「撤銷」(溯及消滅已生效之瑕疵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生效 意思表示之撤銷 達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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