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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甲想購買乙之一間辦公室,遂寫一封要約信給乙,表示願以 500 萬元購買該辦公室,未料寄信後當晚甲猝逝,該信 3 天後到達乙處,該要約之效力如何?
  • A 仍為有效
  • B 無效
  • C 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 D 效力未定,經甲之繼承人承認者有效;拒絕承認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把決定寫在信裡寄出去,這份『決定』就離開了他的掌控。如果法律規定這封信會因為寄信人後來的身體狀況而突然失效,那麼對於收到信並準備做生意的人來說,會造成什麼樣的不穩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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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的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表意人生命狀態法律行為效力的關係,顯示你對法學緒論與民法總則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特質!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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