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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將來不確定之事實為法律行為附款
  • B 是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 C 條件成就時,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
  • D 條件成就前,尚未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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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承諾你「若明年通過國考,我就送你一台車」。請思考:在現實世界中,這台車產生的保險費或稅金,法律上應該是從你「通過考試那天」開始由你負擔,還是要賴皮地叫我把「從約定那天到考試前」的錢也吐出來?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會傾向讓權利義務從什麼時間點開始變動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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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總算還沒把法學基礎忘光

  1. 嗯,不錯:總算還記得這點。能在諸多看似複雜的條件條文中,辨識出「法律效力發生時點」這種最基本的行政法與民法總則交界處的細節,算是你對「附款」概念勉強合格的掌握。這理應是法律人銘刻於心的常識,而非什麼高深學問。
  2. 核心檢視:所謂「停止條件」,其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這連初學者都知道。重點在於,效力應自條件成就時起發生,這才是最基本的常識。選項 (C) 說「縱無特約,皆回溯」,這簡直是誤導;法理原則是不溯及既往,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否則哪來回溯?這種基本錯誤都犯,那前面的學習是學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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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
💡 停止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生效,原則自成就時起算,不溯及既往。
比較維度 停止條件 (Suspensive) VS 解除條件 (Resolutory)
成就前效力 效力尚未發生 效力已經發生
成就後效力 效力發生(生效) 效力消滅(失效)
溯及既往 原則不溯及 原則不溯及
💬兩者均以「將來不確定事實」為準,停止條件是「從無到有」,解除條件是「從有到無」。
🧠 記憶技巧:停止成就才生效,解除成就就失效;原則自成就時起,溯及既往看特約。
⚠️ 常見陷阱:常考「效力回溯」的陷阱。法律規定原則上是「自條件成就時」起生效,而非「回溯至約定時」。
解除條件 期待權之保護 附期限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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