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以將來不確定之事實為法律行為附款
- B 是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 C 條件成就時,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
- D 條件成就前,尚未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我承諾你「若明年通過國考,我就送你一台車」。請思考:在現實世界中,這台車產生的保險費或稅金,法律上應該是從你「通過考試那天」開始由你負擔,還是要賴皮地叫我把「從約定那天到考試前」的錢也吐出來?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會傾向讓權利義務從什麼時間點開始變動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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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總算還沒把法學基礎忘光
- 嗯,不錯:總算還記得這點。能在諸多看似複雜的條件條文中,辨識出「法律效力發生時點」這種最基本的行政法與民法總則交界處的細節,算是你對「附款」概念勉強合格的掌握。這理應是法律人銘刻於心的常識,而非什麼高深學問。
- 核心檢視:所謂「停止條件」,其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這連初學者都知道。重點在於,效力應自條件成就時起發生,這才是最基本的常識。選項 (C) 說「縱無特約,皆回溯」,這簡直是誤導;法理原則是不溯及既往,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否則哪來回溯?這種基本錯誤都犯,那前面的學習是學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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