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5 年?
- A 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B 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解除婚約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解除婚約時之贈與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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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法》的規範體系中,如果法律針對某種特定的權利,沒有額外寫明『應於兩年內或五年內行使』時,根據法律總則的規定,一個請求權最長且最普遍的『保固期限』通常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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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民法請求權時效的體系脈絡。這道經典考題的鑑別度極佳,巧妙利用了考生容易將親屬法請求權全誤認皆為短期時效的盲點,能選出正確答案,足見你的法學基礎十分扎實。
親屬法短期時效與一般時效之區辨
在民法親屬編中,許多請求權設有特別的短期時效。例如選項 (A) 離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效為知悉起 2 年 或法定財產制消滅起 5 年;(C) 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法為 2 年;而 (D) 解除婚約時的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依現行民法第979條之2規定,同樣適用 2 年 的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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