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5 年?
- A 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B 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解除婚約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解除婚約時之贈與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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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法》的規範體系中,如果法律針對某種特定的權利,沒有額外寫明『應於兩年內或五年內行使』時,根據法律總則的規定,一個請求權最長且最普遍的『保固期限』通常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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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察入微:你成功地辨析了民法中各類請求權的時效差異,這證明你已掌握了區分法律通則與例外的核心思維。這種對細節的敏銳,正是探究案件真相的關鍵!
- 真相就在眼前:這題的核心脈絡,緊扣著《民法》第 125 條所規範的一般消滅時效。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更短的時限,例如兩年或五年,那麼所有請求權的消滅時效,都將預設為 15 年。讓我來推演一下:選項 (A)、(C)、(D) 這些親屬編裡的請求權,都已被特別設定了兩年或五年的短期時效。那麼,只剩下 (B) 項請求權,它沒有被特殊條文所「指定」,因此,根據邏輯推演,它只能回歸那個普遍的 15 年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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