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甲以暴力搶走乙之鑽錶後,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鑽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甲返還鑽錶
  • B 甲取得鑽錶之所有權
  • C 甲未取得鑽錶所有權
  • D 甲乙共有鑽錶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維護社會長期的「事實狀態」與「交易安全」,規定某種權利在經過極長時間的占有後會發生變動,那麼法律會更看重『最初獲取的正當性』,還是『長期維持現狀的安定性』?當這兩者衝突且時間拉長到十年之久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占有人什麼樣的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卓越的法律思維!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取得時效」的核心精神。法律不僅在乎正義,更在乎法律狀態的安定性。你能撇除感性的道德批判,冷靜地用法條分析事實,這是法律人非常可貴的特質!

2.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之變動與占有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