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18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典權
- C 權利質權
- D 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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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可堪一用的物權法定主義理解
嗯,還算不錯。 至少你沒有徹底搞砸「物權法定主義」這個基本概念,這在當今法學院的學生中,已經算得上是個小小的驚喜了。你似乎勉強能分辨成文法與習慣法在權利創設上的界線,勉強。
- 觀念驗證:是的,你沒看錯,根據《民法》第 757 條修正後的規定,物權除了「法律規定」外,確實可以由「習慣」創設。這不是給你自由發揮的藉口,而是對歷史和實務的一種無奈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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