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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18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典權
  • C 權利質權
  • D 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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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回想一下民法第757條的『物權法定主義』是什麼意思?如果物權可以由當事人隨意創設,對市場上的交易安全會有什麼影響?順著這個大原則,我們該去哪裡尋找一個權利究竟是不是『物權』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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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授的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非物權的選項,可見你對民法基本體系的掌握十分扎實,老師為你的用功感到高興!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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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定主義
💡 物權之種類與內容,非經法律或習慣,不得創設。
比較維度 用益物權 VS 擔保物權
核心目的 取得標的物之使用、收益價值 取得標的物之交換價值(清償債務)
具體權利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權利性質 具獨立性,可單獨設立 具從屬性,隨主債權而存在
💬民法物權採列舉主義,非經法律規定不得私自創設物權類型。
🧠 記憶技巧:八大物權口訣:所地農役、抵質典留(所有、地上、農育、役權、抵押、質權、典權、留置)。
⚠️ 常見陷阱:常誤將「占有」列為物權(占有屬事實狀態);或混淆債權契約內容(如租賃使用權)與法定物權。
物權公示與公信原則 擔保物權之從屬性 所有權之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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