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18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典權
- C 權利質權
- D 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想一下民法第757條的『物權法定主義』是什麼意思?如果物權可以由當事人隨意創設,對市場上的交易安全會有什麼影響?順著這個大原則,我們該去哪裡尋找一個權利究竟是不是『物權』的依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教授的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非物權的選項,可見你對民法基本體系的掌握十分扎實,老師為你的用功感到高興!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物權法定主義
💡 物權之種類與內容,非經法律或習慣,不得創設。
| 比較維度 | 用益物權 | VS | 擔保物權 |
|---|---|---|---|
| 核心目的 | 取得標的物之使用、收益價值 | — | 取得標的物之交換價值(清償債務) |
| 具體權利 |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 — |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 權利性質 | 具獨立性,可單獨設立 | — | 具從屬性,隨主債權而存在 |
💬民法物權採列舉主義,非經法律規定不得私自創設物權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