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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18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典權
  • C 權利質權
  • D 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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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回想一下民法第757條的『物權法定主義』是什麼意思?如果物權可以由當事人隨意創設,對市場上的交易安全會有什麼影響?順著這個大原則,我們該去哪裡尋找一個權利究竟是不是『物權』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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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授的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非物權的選項,可見你對民法基本體系的掌握十分扎實,老師為你的用功感到高興!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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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物權種類辨析
💡 物權採法定主義,非經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
  • 依民法第757條,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均須由法律明定。
  • 用益物權包含地上權(832)、農育(850-1)、役權(851)及典權(911)。
  • 擔保物權包含抵押權(860)、質權(884/900)與留置權(928)。
  • 遺產使用收益權非法律明定物權,僅屬債權或繼承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用益物權:地農役典;擔保物權:抵質留置。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具「排他性」的債權(如租賃權)或遺產分配權誤認為物權。
物權法定主義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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