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18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典權
- C 權利質權
- D 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想一下民法第757條的『物權法定主義』是什麼意思?如果物權可以由當事人隨意創設,對市場上的交易安全會有什麼影響?順著這個大原則,我們該去哪裡尋找一個權利究竟是不是『物權』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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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授的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非物權的選項,可見你對民法基本體系的掌握十分扎實,老師為你的用功感到高興!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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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種類辨析
💡 物權採法定主義,非經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創設。
- 依民法第757條,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均須由法律明定。
- 用益物權包含地上權(832)、農育(850-1)、役權(851)及典權(911)。
- 擔保物權包含抵押權(860)、質權(884/900)與留置權(928)。
- 遺產使用收益權非法律明定物權,僅屬債權或繼承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