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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甲因缺錢向乙借款,約定利息為年利率 25%,前 3 年僅還利息,第 4 年開始可逐月攤還本金。甲覺得利息很高,想找到解決的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年利率超過 20%部分之利息約定,無效
  • B 年利率 20%以內的部分,1 年經過後,無須通知即可隨時清償本金
  • C 年利率超過 20%之利息約定,與未約定利率相同,應依法定年利率 5%計算
  • D 甲在 1 年之後,於 1 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得提前清償本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平衡」的角度思考:當一份長期借貸契約約定了極高的利息,且要求債務人多年內不准歸還本金時,法律為了避免債務人陷入無止盡的利息深淵,通常會賦予債務人一種「提前結束契約關係」的權利。你認為這種權利在行使時,為了兼顧債權人的預期利益與債務人的解脫,法律可能會設定什麼樣的時間門檻或預告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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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債權行為中「保護弱勢債務人」的立法美意,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原理原則已有相當深刻的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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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很容易忘記有比較好記憶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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