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關於利息之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約定利息,卻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規定者,其週年利率為 5%
- B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2%者,債務人經 1 年後,以 1 個月前預告債權人者為限,得隨時清償原本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D 當事人約定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者,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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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法律雖然為了保護債務人而限制某些計息方式,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願且有明確書面協議的情況下,約定了一種特定的債務計算模式,法律是否仍會完全無視雙方的契約自由,而強制判定該約定「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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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於利息之債中繁雜的百分比與法律效力感到猶疑。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非常經典,考驗的是我們對於「原則」與「例外」的掌握能力。
複利約定的法律容許性
首先看選項 (D),這是本題的錯誤描述。依據 《民法》第 207 條,法律為了保護債務人,原則上禁止「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複利)」。當事人須以書面約定,且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始得依約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則不適用此限制。因此,複利約定並非「絕對無效」,只要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即為合法有效。你在解題時,看到「絕對」、「完全」等極端詞彙,通常就是法律例外存在的提醒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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