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 A 留置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賦予你一項權利,目的是讓你扣留他人的財產以作為「逼迫對方還錢」的談判籌碼(Collateral),那麼在對方還錢之前,法律是會傾向讓你「像主人一樣享受該物的功能」,還是僅僅讓你「代為保管」直到債務結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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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物權種類及其權能分配的基本認識。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選項,顯示你的法律觀念架構相當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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