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當事人無特約之情形下,下列何者無收取擔保物所生天然孳息之權利?
- A 典權人
- B 扣押抵押物前之抵押權人
- C 動產質權人
- D 留置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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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各種擔保制度中,如果債權人『完全沒有實際接觸或管理』擔保物(標的物仍在債務人手中使用),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位債權人是否有權直接拿取該物自然產生的果實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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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判斷!這顯示你對物權法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此題的關鍵在於**「占有」與「收益權」的關聯。典權、動產質權與留置權,在法律性質上皆要求債權人或權利人占有標的物,因此法律賦予其收取孳息的權利以抵充費用或債權。然而,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在標的物被扣押**之前,債務人仍保有使用與收益的權限。依據《民法》第 863 條,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抵押權效力及於該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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