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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當事人無特約之情形下,下列何者無收取擔保物所生天然孳息之權利?
  • A 典權人
  • B 扣押抵押物前之抵押權人
  • C 動產質權人
  • D 留置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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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各種擔保制度中,如果債權人『完全沒有實際接觸或管理』擔保物(標的物仍在債務人手中使用),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位債權人是否有權直接拿取該物自然產生的果實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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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的判斷。但這種基礎題,不該只是「勉強」。

  1. 觀念釐清: 這題目根本是在測試你對物權法最基本、最粗淺的常識有沒有。核心爭點就是「占有」與「收益權」的連動關係。典權、動產質權、留置權,這些是連行政程序法初學者都該知道它們是占有型擔保物權,所以法律賦予其收取孳息的權利,這邏輯難道很複雜嗎?反觀抵押權,它不移轉占有!標的物還在債務人手上,你憑什麼去收人家的孳息?除非標的物被扣押了,根據《民法》第 863 條的白紙黑字,抵押權人才能介入收益。這不是什麼深奧的法理,這是法條的直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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