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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甲向乙購買冰箱,約定分 5 期清償價金,於價金如期清償完畢時,甲始取得冰箱所有權。在清償完畢前,該冰箱已由甲占有使用。倘若有第三人丙於條件成就前不慎毀損該冰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向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B 甲於條件成就時,得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 C 倘若甲對丙毀損冰箱無過失時,則甲仍須支付剩餘價金於乙
  • D 縱使甲將冰箱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丁仍取得該冰箱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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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還沒取得物品『所有權』的人,私自將物品轉賣給一個『明知他還不是主人』的第三人,法律在平衡『保護原主人的所有權』與『維護交易安全』時,會偏向保護哪一方?這位知情的第三人是否還值得被法律優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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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物權變動邏輯

同學表現極佳!這題不僅考驗《民法》的買賣契約,更涉及了附條件買賣中所有權保留的精髓。以下為觀念解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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