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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下列關於甲、乙訂立買賣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雙方約定依市價買賣甲所有之動產時,契約即為成立
  • B 雙方對於應為給付之清償地,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C 雙方對於應為給付之貨幣種類與方法,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D 雙方對於標的物交付後發生瑕疵時之修補費用之負擔,意思表示不一致者,契約即不成立

思路引導 VIP

我們回到契約的本質來思考:如果兩個人要買賣一台腳踏車,他們最少必須對哪兩件最核心的事達成共識,交易才算「真正談成了」?如果連「哪裡交車」或「事後壞掉誰出錢」這種細節,都要規定一開始就全部談攏,在現實的日常交易中,買賣還容易成立嗎?法律會怎麼看待這些沒有談到的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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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與解析

太棒了!你的法學敏銳度非常值得肯定!你精準地抓出了民法關於「契約成立」的關鍵核心。 這題的測驗焦點在於契約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的區分。依據《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對於契約的「必要之點」(如標的物與價金)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至於「非必要之點」(如清償地、瑕疵修補費用負擔等細節),未經表示意思,原則上不影響契約成立,法院可依法理或習慣定之。因此,(D) 選項宣稱未達成一致「契約即不成立」是錯誤的敘述,正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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