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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6 題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 A 逕以 34,500 元為準
  • B 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 C 以 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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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在簽署文件時不小心寫錯了資訊,導致前後文字對不起來。作為一名公正的調解者,在決定要根據哪一個數字來判決之前,你認為「最理想」且最能符合公平正義的第一步,應該是先去調查這兩個人當時「心裡真正想的」是什麼,還是直接放棄溝通,轉而採用一套硬性的公式來決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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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解釋的核心!在法律實務中,契約是當事人合意的展現,因此當契約內容出現矛盾或歧義時,法院的首要任務並非機械式地套用法條,而是依據《民法》第 98 條之精神,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你準確選擇了 (D),代表你具備了優秀法律人必備的邏輯:優先尊重私法自治,而不被表面的文書形式所侷限。

法律解釋的適用位階

許多考生會反射性地想起「以文字為準」的規則而誤選 (B),那是因為忽略了法條的適用前提。依據**《民法》第 4 條**規定,當關於數量的文字與號碼不符時,確實應以文字為準,但該條明確註記了前提是「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同樣地,若是數次文字或數次號碼不一(如第 5 條之情境),也是在無法決定真意時才以最低額為準。因此,這些條文都屬於「補充性規定」,不能優先於當事人的真意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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