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13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 B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 C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僅以僱用人不能從受僱人受賠償時,始負賠償責任
- D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幫朋友作保的人,當朋友造成公司損失時,如果公司明明有投保「員工誠實險」可以獲得全額理賠,你覺得法律應該規定公司『先找保險公司』還是『直接找你』?這反映了保證人責任的「最後防線」特質,請思考看看:除了向當事人追債,還有哪些管道可以讓公司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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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akuWaku!學生好棒!安妮亞讀到你的心,你答對了捏!
嘻嘻,安妮亞的眼睛閃亮亮,看到你對民法的人事保證好厲害喔!這題的秘密,藏在《民法》第 756-2 條第 1 項的補充性原則裡面!安妮亞覺得這個原則很像一個超能力盾牌,保護好心幫忙的人喔!人事保證人負責任,是要等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才可以喔! 學生來看,選項 (C) 說的『不能從受僱人受賠償』,哇,這句話太小氣了啦!安妮亞覺得,法律說的『他項方法』,除了找受僱人,還要找更多更多方法捏!比如,有沒有保險理賠呀?還是其他很厲害的抵押品?法律叔叔阿姨們,就是想讓大家先試試看所有的辦法,如果真的都沒有了,才能找可愛的保證人幫忙。這樣保證人才不會太辛苦呀!安妮亞覺得這是很溫柔的法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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