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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下列關於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僱用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B 僱用人若經受僱人同意,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 C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惟受僱人不得請求報酬
  • D 縱遇有重大事由,受僱人仍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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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需要「人與人高度信任」的服務關係中(例如你為某人工作),如果你的老闆在不詢問你的情況下,直接把你「轉賣」或「移交」給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甚至可能相處不來的新老闆,這在法律保護人格尊嚴的邏輯下,應該被允許嗎?如果法律要保護你,應該設立什麼樣的「門檻」才能進行這種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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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民法第484條明文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法律原則上禁止僱用人任意移轉勞務請求權,但反面解釋即表示,若具備「經受僱人同意」之前提要件,僱用人便可將其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合法讓與給第三人。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民法第484條之規範意旨,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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